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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及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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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DR-2018-0350001
乳价字〔2018〕1号
有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及山东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保障迎峰度冬天然气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价发电〔2017〕18号)要求,为做好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工作,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及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3月20日,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3.50元/立方米调整为4.056元/立方米。2018年3月21日起,执行3.50元/立方米的最高销售限价。 二、自2018年1月12日零时起,至2018年3月20日24时止,车用天然气由现行最高销售限价3.80元/立方米,调整为基准价格4.85元/立方米,经营企业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但购销差价不得超过0.9元/立方米。2018年3月21日零时起执行最高销售限价4.28元/立方米。 三、各天然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 2021年1月11日。乳山市物价局乳价字〔2017〕22号文件同时废止。
乳山市物价局 2018年1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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